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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作者:吾库 来源:www.5qcn.com 2017-2-13 阅读 :2

案例:

李红(化名)是某A公司的市场专员,2006年4月12日入职,月工资2500元,2010年4月8日开始怀孕,2010年11月20日,公司老总跟人力资源负责人B提出解雇李红,理由是怀孕的身体状况不适合工作,准备安排他的一个亲戚进公司担任市场专员,总经理向B提出,无论无何,你在这个月底处理好这件事,公司承担一切。总经理的意思很明确,李红必须被解雇。

问题1:如果你是B,你怎么办?
问题2:李红是否可以被解雇?
问题3:如果李红提出赔偿要求,答应辞职,从法律的规定要求及相关劳资纠纷处理角度,李红会提出的赔偿要求是什么(赔偿细节及总金额)?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因为李红在怀孕期内,公司未办理公司注销或进入企业破产程序,而她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各种严重过错情形,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

那么,作为人力资源负责人的B就应该明确与总经理沟通此事,告诉总经理目前不存在与李红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

如果在李红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她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同时李红还有另外一种诉讼请求的选择,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因此造成李红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  

如李红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已届满,则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外,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另外,在正常缴纳社保期间,李红可以享受生育报销等社保政策,关于社保缴纳及报销的费用此款也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

所以,李红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的费用包括:支付至三期届满时的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社保缴纳至三期届满的费用以及生育报销的费用。

故,女职工在三期期间,除女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另外,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可能承担的费用较大,所以在处理与三期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时,应当慎重考虑。
(编辑:吾库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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