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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入职时隐瞒怀孕的员工,合法吗?

作者:吾库 来源:www.5qcn.com 2017-1-15 阅读 :9

单凭这个原因辞退员工,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很多人会说,如果HR在设计员工入职资料登记表加上婚否、是否怀孕等必填内容,同时上面有写明“本人保证所填写和提供的入职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即使被单位录用,单位也可随时无偿解雇我”类似相关保证条款让入职员工签名,就可以以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属欺诈为由无偿辞退入职隐瞒怀孕的员工。看起来是天衣无缝,但这一做法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没错,《劳动合同法》第26条是有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同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欺诈”也有明确的定义,“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第16条之规定)

但并不是所有的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行为都属欺诈。谎报学历/工作经历与隐瞒怀孕有本质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强调劳动者需要如实说明的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如果劳动者隐瞒的情况正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必须排除的条件,如员工谎报学历或工作经历等与岗位密切相关的信息内容,则该劳动合同可视为员工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入职手续中有约定相关免责条款,单位就可以无偿辞退该员工。

而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此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的内容,其有权不予告知,且怀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如果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所排除的条件违背基本人权和社会常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件是无效的,单位不能据此违法辞退员工。

即使是特殊岗位,如饭店招聘礼仪小姐、所需岗位需要经常出差,所需岗位劳动强度大等情况,虽说其怀孕与否对履行这些岗位职责直接密切相关,但出于妇女权益保护和反对就业歧视的更高法律诉求和出发点,这样做也是行不通的。

根据以上分析,正常情况下,当然不能违法辞退这种员工啦,而且产假待遇还得给她。

但是不是意味着处于“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都不能辞退?一辞退就得给补偿金?她们就有尚方宝剑,可以为所欲为?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个规定是针对所有劳动者而言的,不论男女,也不论是否处于“三期”,劳动者只要有以上6个条款中的任一款行为,而且企业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一样可以给予无偿辞退!

综上,如果说你要合法又不想给补偿地辞退入职时隐瞒怀孕的女员工,单凭“入职时隐瞒怀孕”这唯一的理由是行不通的,法律是不会给予支持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该女员工触犯了以上可以无偿辞退的条款规定。不过,法律不外乎人情,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意辞退三期女员工,否则,你的雇主品牌将大打折扣,慎重啊!!~
(编辑:吾库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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